11月21日,合肥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构建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体系,同时明确保障租房承租人的各项权益。
租房户子女符合条件可在家门口上学
按通知要求,凡具有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合肥无住房,以单独租赁的成套房屋作为唯一住房并登记备案,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符合“房户一致”条件的,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非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合肥无住房,取得居住证满1年,凭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由居住证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连续租住同一成套房屋并登记备案满3年的,且连续缴纳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法定税费满3年的,在区域教育资源许可的条件下,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同时,通知明确住房承租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就业创业服务、住房公积金支持、降低户籍准入门槛、申请临时救助等基本权益保障。
其中,住房承租人在居住地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在辖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卫生服务,其中,孕妇可在本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办理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可就地免费办理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证,免费接种一类疫苗。
60岁以上的住房承租人,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在辖区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70岁以上的住房承租人,可免费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住房承租人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就业创业的,可参加合肥市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可在合肥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均等享受各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如参加公益性招聘、人事档案代理、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
到2020年,增加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
一方面要保障租房承租人的各项权益,一方面还要加大租赁住房供应。
通知明确,合肥市住房租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国土、土储、发改、建设等部门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到2020年,筹集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其中,市、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共筹集约4万套,人才公寓1万套,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自持租赁住房2万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不少于9万套,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占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约15%。2017年,供应租赁住房用地总面积不小于300亩,规划建设租赁住房不少于6000套。
此外,合肥市还对高级人才的住房问题特别关注。通知明确将着力解决新引进高级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住房问题。2017年底前完成11宗土地上市供应,其中高新区、新站区和蜀山区等7个项目实现开工建设;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人才公寓1万套。
鼓励个人将闲置的房子租出去
鼓励个人、社会机构将产权明晰、功能完善、质量合格的存量住房投入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市、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积极盘活长期未分配的安置房、闲置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房。通过公开招标对外出租的国有房屋,单次租赁年限不超过15年。(李磊)